独家专访张伯礼丨新冠感染核心问题六问六答******
央广网北京1月9日消息(记者卜叶万玉航)阳康后,依然感受到咳嗽、咽痛、浑身疼、乏力、心慌出汗、睡眠不实等,张伯礼院士表示,这往往是因为器官组织受到毒素攻击以及触发炎性后造成损伤后,身体免疫系统正在修复。他提醒,阳康后还要注意休息,休息的时间一般来说需要两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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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选摘:
新冠感染后如何治疗?如何用药?
张伯礼院士:
体温超过38.5℃可适量服用芬必得等退烧药。适度发烧,可有效激活人体免疫功能,更利于对抗病毒。
不必刻意挑选某种感冒药,不主张中西药同时服用,减少对肝肾的负担和对胃的刺激。
不建议前期、早期使用抗生素对抗病毒。
“吞刀片”症状如何缓解?
张伯礼院士:
为了缓解症状,可以服用中药的六神丸、清咽滴丸。也可以喝蜂蜜水,改善咽喉症状。
雾化装置或者水蒸气,对改善咽痛鼻塞也有好处。用冰盐水清洗鼻腔,能够增强鼻腔、口腔黏膜的免疫功能。浓度可以比生理盐水稍微浓一点,放冰箱冷藏,用来漱口。
按摩穴位也可以起到辅助改善症状的作用。
有哪些症状是重症预告?
张伯礼院士:
有以下情况要留意:高烧不退。高烧(38℃以上)超过3天,给药后持续不退。
呼吸困难。活动后喘,安静时呼吸每分钟超过30次。
持续性呕吐腹泻。
原有基础病有加重趋势。
精神淡漠,不愿意理人,或者出现烦躁、焦虑等。
老年人应该注意什么?
张伯礼院士:
建议老人聚集的重点场所,比如养老院实行闭环管理,同时定期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
谨防老年人沉默式缺氧。老年人耐受力差,反应能力差,缺氧后,往往不会表现出呼吸困难、急促,需要观察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和血氧浓度。
体温过高或过低都要保持警惕。
为什么会复阳?二次感染跟复阳是一回事吗?
张伯礼院士:
复阳主要是因为病毒排泄不畅,可能与患者痰比较黏稠,形成痰栓,而痰栓里包裹的病毒沉积在肺的小气道暂时排不出来有关。此后肺修复过程中排出痰栓,也带出了病毒,所以呈现出复阳的表现。
但复阳者,培养不出来活病毒,一般是病毒碎片,且没有传染性。
二次感染是指感染转阴后,超过一、两个月后再次被感染,这往往是因为感染了不同变异株,但二次感染概率不是太高。所以转阴后,还要做好个人防护,包括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保持社交距离等。
阳康后身体仍需要复原
张伯礼院士:
感受到咳嗽、咽痛、浑身疼、乏力、心慌出汗、睡眠不实等,往往是因为器官组织受到毒素攻击造成损伤后,身体免疫系统在修复。
阳康后还要注意休息两周左右,期间不要剧烈活动。
特别提醒,阳康后,如果出现莫名其妙地心率加快,心率达到100以上,甚至110以上,而且心跳不规律,中间出现停跳;或出现头昏,眼前发黑,看东西不清楚,这些表现有可能是心肌炎的前兆,需要及时到医院去检查。
现在接种疫苗还来得及吗?
张伯礼院士:
建议没有感染的老人,尽快去接种。
建议接种第四针选择异种疫苗,形成序贯接种,效果比较好。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